| 新刑法关于干扰无线电通信罪的规定(摘要) |
|
 |
|
发布时间:
2007-11-22 15:53: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
| |
|
|
|
新刑法关于干扰无线电通信罪的规定(摘要)
|
|
1997年3月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
| |
|
|
|
[关闭CLOSE ] [
打印PRINT ] [
发表评论 ]
|
主办单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ICP备05052393号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TRS)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