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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制度如下:
一、职责分工
1、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由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办理工作在其直接领导下开展。
2、办理工作实行科长负责制,各承办科室的科长为第一责任人。
3、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综合管理科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各业务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
二、办理程序
1、接办。由办公室负责建议和提案的签收、清点、登记工作,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按有关程序退回区政府办。
2、交办。对涉及本委的建议、提案,经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确定办理答复科室以及办理答复原则。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本委领导班子成员、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3、办理。各科室在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尽快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讨论谋划解决方法。属我委主办的,须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书面办理结果交办公室;属我委协办的,须在1个月内将书面协办意见交办公室。
4、答复。办公室核稿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由有关科室按要求进行答复。
三、办理要求
1、在办理答复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加强调研,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2、建议、提案办理实行见面制。在办理过程中,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应主动和建议、提案提出人取得联系,交流情况,沟通思想。在建议、提案书面答复前,应与提出人进行面商,听取意见,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对于重点建议、提案,在面商前,须向委领导汇报。
3、属于我委主办的建议、提案,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主动和协办单位联系、协商,邀请协办单位共同参加与建议、提案提出人的面商座谈。属于我委协办的建议、提案,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
4、办公室应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承办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5、承办科室应在建议、提案办理完毕15天内将办理结果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将我委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答复事项的落实结果报送区人大联络委、政府办、政协提案委,并按要求将建议提案的原件、答复件、征询意见反馈表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