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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督查督办制度
发布时间: 2008-02-01 16:15: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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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推进落实本委各项工作任务有效开展,特制定督查督办制度如下:

一、督查督办的内容。委党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上级来文或来电交办的事项;协助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的事项;其他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督办职责。督查督办工作由办公室具体承办。具体职责是:对统一部署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批办的具体事项进行督办;对将到时限尚未办结的工作进行预告督促;对超过时限尚未办结的事项进行催办;协调、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宜。

三、督查督办程序。

(一)分解立项。根据委领导要求,由办公室拟订督查工作要点,对需要督查的事项进行分解立项,内容包括:督查事由、责任领导(或承办部门)、办理要求、主办人(或部门)、协办人(或部门)、完成时间等。经领导审批后交承办部门,承办单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承办的工作,并向办公室及时反馈。

(二)督查实施。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

(三)情况反馈。对有关督查督办事项,应在办结后一周内,写出书面报告,反馈查办情况。

(四)对查办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五)承办部门如在规定时限内因故不能完成承办事项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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