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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和企业、事业单位索取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代币券以及其它贵重物品。
二、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用单位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用公款办理的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各类庆典剪彩活动,确需参加由委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严禁用公款为个人住宅配备电脑或者支付上网费用;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者购买移动电话。严格执行话费限额、超额自负制度。
五、不准组织公务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利用旅游渠道办理因公出国手续;不准接受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国内私人旅游活动。
六、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私自从事营私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经批准在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七、严禁到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或绕道上述景区游览;不准借开会之机赠送礼品和纪念品、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游山玩水。
八、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委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发生商品、劳动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不准从事由本机关负责安排的重大技改项目、技术更新项目的投标活动。不准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一切经营性活动。
九、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和多占用房,不准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机关各科室未经批准不准设立银行帐户;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以个人名字私存、公款私分。
十一、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个人谋取职位;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跑官、买官、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十二、本规定适应本机关借用的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