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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07-11-23 11:31: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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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保障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和庄严的职责。在当前改革开发的形势下,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不断地增强保密意识,模范遵守《保密法》。委机关成立保密小组,并由一名委领导分工负责本机关的日常保密工作。

二、凡涉及党和国家安全利益,对外不能公开的事项,均属保密范畴。

1、上级党政机关和其他部门送来的及本委的秘密文件、文稿、信件、传真、资料。

2、党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内容、记录、重大问题的决策、纪要等。

3、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内容、会议文件、材料。

4、凡记有秘密内容的工作笔记本。

5、本委一切未经决定或已决定但尚未公开的规定,干部调动、人事任免、违纪查处以及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6、有关政策研究中的保密事项和需要保密的调查材料。

7、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规划,新品试制、开发项目、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方面的计划打算,以及涉外活动中不能公开的经济情报、资料。

8、机关的文书档案、印章、证件。

9、重要的来信、来访调查材料。

三、凡有秘密内容的文件、刊物、调研材料等都要标明密级。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密级的划分,由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根据其重要程度提出,审稿人审核、领导核签后生效。

四、秘密文件、传真、资料、刊物、档案等收发、印刷、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利用、复印、销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收进、发出和内部运转的秘密文件、刊物、传真、资料都必须登记、编号,交接时要履行签字手续。

2、打印、复印带有密级的文件、简报等,要标明密级和分发范围、份数,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扩大分发范围和增发份数,印废的纸张要及时销毁。

3、密级文件、内部讲话、材料一般不得翻印、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翻印、复印的,要从严控制,需填写密级文件复印单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登记、保存、不得擅自多印、留用或转送他人。因工作需要发国际传真的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发交专人发送,原稿需交档案部门存档。

4、严格遵守秘密文件、刊物、资料、档案的管理规定以及借阅制度和登记手续,秘密文件、资料、刊物不准擅自给他人传看,或对外传播,不准私自拆阅他人信件。

5、秘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阅办,不得横传,不得带出机关,如遇有特殊情况,应由机要人员专送,不得给家属、子女阅读和传播。

6、外出开会或工作,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严加保管,返回后即归还,外出开会带回的文件材料必须坚持先统一登记,后传阅办理的制度。

7、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应由机要人员或内勤统一保管,不得个人保存。因工作需要暂借用的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用完及时归还。

8、凡本机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保管的文件、资料、工作笔记向组织移交清楚,不得自行带走。

9、各种秘密文件、传真、刊物、资料要实行定期清查,按时归档,清查文件和保密检查同时进行。销毁密级文件必须登记,经委领导批准后,由两人监销。各科室多余的文件一律送保密局定点的保密废纸回收站销毁,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废纸。

10、不准在公共场所交接秘密文件、材料,更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去办私事。

五、召开内部会议传达有秘密内容的文件,讲话时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不准擅自录音。

六、在私人通信、通话或其他活动中,不得涉及秘密内容。非保密本不记载秘密事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要妥善保管,用完上交,统一集中销毁。

七、接待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记者采访,凡涉及到秘密内容,要请他们承担保密义务,向报社、电台、电视台、杂志投稿时,不得涉及秘密内容,没有把握的稿件应送交委领导审阅后发出。

八、机关工作人员在与港、澳、台以及国外亲友通信往来时不得泄密。

九、每逢节假日前,要进行一次认真的保密检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文件的清理、核对,发现缺少文件和失密情况要及时报告,认真查处。

十、对自觉执行《保密法》并作出一定成绩的科室或个人应予表扬;凡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事故的应视情节依法严肃处理;对出卖或以其它非法手段提供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利益安全的,必须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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