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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考勤和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 2007-11-23 11:30: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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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作息时间,因病、因事须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委落实专人负责考勤工作,上午、下午上班时间进行签到登记,当日由综合科考勤汇总,每月底汇总核算,按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区委、区政府月度考勤奖实施细则执行。

2、各科室要严格请假制度,凡请假1天以内,须经分管主任请假;1天以上的须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审批。副主任向主任请假,主任向分管区长请假,所有假期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履行批准手续并告知办公室备案。休假完毕及时销假

有下列情况之一,停发当月考勤奖(金额为250元):

(1)            当月旷工一天以上;

(2)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或事假累计超过2天;

(3)            当月迟到累计3次以上。

3、因事外出离扬,主任事先向分管副区长和区长、书记报告,副主任向主任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备案;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办公室备案,其他工作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向办公室备案。

4、正常工作时间内,各科室每个办公室必须至少留1人值班,以保证职能工作正常进行。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应向科室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说明去向。领导班子成员外出以及全体人员外出的科室须在委办公室留言去向。

5、机关工作人员休假,需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和主任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享受公休假不再发公休补助,病事假、旷工全年累计后按天扣除相应补助。

6、由综合科定期对各科室外出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3次的科室进行委内通报批评;发现违反上述规定3 次的个人则取消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扣全年目标奖和年终工作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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