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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禁酒规定
发布时间: 2007-11-23 11:29: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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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节省经费支出,保护机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经研究决定在本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实行禁酒规定。

第二条  本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下禁令:

1、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含全区范围内接待与被接待。因工作需要接待上级、重要客人和外宾除外)。

2、严禁在值班时间饮酒。

3、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三条  凡违反第二条之规定,经查实后,根据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对第一次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对第二次违反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进行诫勉谈话;对一年内累计违反规定达三次者,给予全委通报,当年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对酒后驾车者,除按交通法规处罚外,一律扣发当月和年终奖金。因酒后驾车、酗酒等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第四条  各科室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由纪委、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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