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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调动全委上下开展招商引资积极性,切实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促进区直工业嫁接改造和良性运作,推动我区经济加快发展,特制订如下奖励办法:
一、 给予奖励的对外合作与投资项目
主要指计算在发经委名下,归发经委列统的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包括台、港、澳、侨投资)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以及引进的民资来广陵区范围内投资与合作的项目。
二、奖励对象
主要指对项目的引荐单位和引荐人,可自然人,可法人,不受国籍、职业限制。具体操作:
1、项目引荐单位、引荐人的资格须由项目投资方认可,并经区发经委审查同意即有效。
2、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如果一个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奖金由其自行决定分配。
3、项目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在引荐项目注册资金到位后即可提出奖励申请,区发经委接到后三十日内予以兑现。
三、奖励标准
1、引荐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注册资本到资额(折合人民币,汇率按到资当日国家挂牌价计算)的3‰,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
2、引进的区外民资项目,按项目实际注册资本到资额的3 ‰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
3、引荐的项目属于对扬州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和或属高科技或国际名牌产品的可在原有的奖励基数上再增加10%的奖励。
4、凡到我委投资的项目投产后,当年所产生的税收地方收益部分,按发经委实得部分的15%--20%一次性奖励给项目投资单位,项目投资单位可提适当比例另行奖励项目引荐人。如项目投资人不要求奖励的则将该奖励的10%--50%直接另奖项目引荐人。
5、项目引荐人在办理引荐项目过程中所产生的接待费、交通费、通讯费,在事先得到区发经委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报支。
6、凡提供项目信息并介绍项目联系人员的经区发经委联系洽谈成功的,均可参照项目引荐人标准予以奖励。对未谈成的实质性项目信息提供人,也都给予一定数额的招商引资信息奖。
以上奖励条款由区发经委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违背国家法令法规政策的,则按国家法令法规政策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