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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07-11-23 11:26: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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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委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审核的原则:

    1、必须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

2、必须有利于群众真正享有对行政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3、必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

4、必须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5、必须是办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事机构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纪律必须公开。

三、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是政务公开的内容,都要经过审核机构的审理后方可公开,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的内容不允许公开。

四、审核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布。

五、各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应由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呈报文件需填报“广陵区政务公开文件审核单”,样表附后。

六、对不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自行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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