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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及程序
发布时间: 2008-06-24 14:43: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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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发行程序

成立股份制公司------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中国证监会受理 ---- -----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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