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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7-11-14 14:48: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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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苏发[2000]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4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1]103号)以及扬州市科学技术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扬财行[2001]83号)的精神,建立区级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使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能够发挥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区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区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
    第三条 各镇财政和区有条件的各类企事业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本单位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三章资助范围
    第四条 区级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区内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并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五条 凡本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住所在本区内的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符合第四条的可申请区级专利专项资助资金,专利申请费资助额:发明专利申请费每项最高资助额为8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每项最高资助额为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每项最高资助额为400元。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专利申请仍在专利申请日后三个月内须向科技局专利管理部门出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填写好扬州市广陵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专利申请第一页(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收费收据复印件或本地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复印件。个人申请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企事业单位申请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第七条 区科技局专利申请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资助材料,按本办法第四条有关条件每半年审核一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放专利资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负责管理,严格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区财政局监督。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对专利申请人按照“一奖两酬”的精神,可以视实际情况制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送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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