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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区“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政策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7-11-14 14:46: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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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全区范围深入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双创”),贯彻落实“双创”政策意见,特制定本政策实施暂行办法。
    一、规模突破奖
    1、奖励条件
    (1)原纳税关系在广陵区的地方工业企业。(若需调整,则根据市“双创”办相关精神统一调整)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他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3)企业年度开票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全区平均水平。
    2、奖励标准
    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奖励额度分别为当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奖20%、达3亿元奖30%、达5亿元奖50%。
    3、需提供的资料
    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和本年度开票销售额的证明。
    二、升位排名奖
    1、奖励条件
    当年企业综合得分前10名,且与上年度相比排名上升企业。
    2、奖励标准
   (1)排名每升1位,奖励企业负责人2000元。
   (2)对保持或新进入前三名的企业,除按正常考核外,给予金质奖章。
   (3)当年排名前10位的企业授予“广陵区工业经济十强”称号。
    3、考核办法
    企业综合得分=销售收入×40%+入库税金×40%+技改投入×20%,销售收入、入库税金、技改投入数据由税务局、财政局、发经委提供,综合得分由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计算排名。
    三、企业技术改造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新增所得税。具体办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区发经委审核后,由区发经委帮助办理免税确认手续。
    2、(1)年技术改造投入累计财务发生数在400万元以上的(其中设备投入占75%以上,不含新办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实际财务发生数的0.5%奖励企业负责人。(2)对获准列入国家“双高一优”项目、国债项目、国家机电产品出口专项项目和省重点技改项目导向性计划的,且实际财务发生数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财务发生数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4)国家、省等相关部门核准文件(对获准列入国家“双高一优”项目、国债项目、国家机电产品出口专项项目和省重点技改项目导向性计划的)。
    四、企业开发新产品
    1、奖励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于扬州市首次研发并批量投产。
    (2)产品列入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发明专利产品。
    (3)产品年开票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
    2、奖励标准
    (1)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个产品2万元奖励。
    (2)达市标准的,同时帮助申报并享受市政策奖励。
    3、需提供的资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或证书。
    (2)新产品查新报告。
    (3)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建立技术研发中心
    1、奖励条件
    年度内新建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在科技三项费用中支出。
    3、需提供的资料
    省、市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六、品牌创建奖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和省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的产品,在市奖励的基础上,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标准
    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区政府奖励3万元,省名牌、省著名商标区政府奖励2万元。
    2、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或省质监、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名牌、商标证书
    七、鼓励专利申请
    对符合《扬州市广陵区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及申报资料按《扬州市广陵区专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质量认证奖
    对获省质量管理奖或服务质量奖的企业,以及通过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的企业,在提供相关合格证书后,区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1万元。
    九、信息化管理奖
    凡实施信息化管理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具体按取信息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企业二次创业
    对老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进入产业园,并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园区新增投入500万元以上,且一年内实施搬迁的,可按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一次性给予20%的贴息补助。
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 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十一、申请办理程序
    1、属于落实国家和省市已有政策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我区新设的鼓励政策、由区级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5月初和11月初,区 “双创”办集中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区“双创”办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或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3)区“双创”办根据审查后的申请资料,对各项奖励、贴息、补助的资金进行审核。
    (4)每年6月、12月,区“双创”办公示有关项目的初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天。
    (5)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区“双创”办负责进一步核实,报分管区长审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区“双创”办将最终审查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
    十二、罚则
    1、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申请人,区“双创”办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贴息、补助的资格。
    2、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好处,与申请人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附则
    1、本办法适用本区各类工业企业,自2005年度起实行。
    2、本办法由区工业“双创”工作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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