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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全区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原《扬州市广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修订)。
第二条 凡在我区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包括计划内在计划外;集体完成与个人完成与区内外协作完成的),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广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1、应用于经济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1)国内、省内和市内或区内首创大的;(2)本行业具有先进水平的;(3)经过生产实践和实际应用,证明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在引进、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种,做出了较大贡献并取得明显效益的成果。 3、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或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广陵区科学技术奖励,每年进行一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奖状、证书。获区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由区政府颁发奖金;获三等奖的项目,由获奖单位颁发奖金。
第四条 广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应用价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三等: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奖金(元)一等奖 扬州市广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5000 二等奖 扬州市广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2500 三等奖 扬州市广陵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1000
第五条 对我区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由特殊贡献的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别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六条 成立以区政府聘请的科技顾问为主要成员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七条 集体和个人完成的科技项目,均由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上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区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均由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市、省、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逐级上报,申请奖励。
第九条 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报区政府审订批准,在授予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在全区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其差额部分。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实施奖励,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责令其退回全部奖金,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四条 本修订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