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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广陵区科技三项费用系广陵区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科技专项經费,是区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区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为了适应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以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为原则,以及以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的精神,大力推动我区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广陵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全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开发和试制;
(二)、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三)、科技服务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培训等)补助;
(四)、重大科研项目补助;
(五)、专利申请补助;
(六)、信息化建设项目;
(七)、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八)、科技研发基础条件建设项目;
(九)、科学技术普及和科技项目调研考察活动补助;
(十)、科技贷款贴息;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方式分为科技项目研发补助、科技贷款贴息、高技术项目资本金注入和市级以上项目要求的我区拨给的配套资金等形式。
第六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单位的条件:
(一)、项目要符合广陵区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要有科技开发队伍、具有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以及有专门部门或技术人员管理科技工作;
(三)、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要有配套资金。
第七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项目主要由区科技局负责监督管理,即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监督把关,有关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依据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向区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区科技局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调查、筛选,聘请由若干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初步安排项目清单;
(三)、由区政府分管区长召集区科技局、财政局在初步安排项目清单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审定项目、金额;
(四)、区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文执行;
(五)、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局、财政局签定项目合同。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资金主要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区财政局设“科技三项费用”专户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并按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的项目发放资金,并通报区科技局;
(二)、为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用款单位必须对财政无偿拨入的资金和单位的配套资金独立核算,每年向区财政局和科技局报送财务报表,同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一式叁份,区科技局、财政局、用款单位各执一份;合同内容包括: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鉴定验收、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每年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按15%的比例提取奖励资金,作为区政府对项目和参与研制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奖励办法按“广陵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在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