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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深入实施《扬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把技术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各级财政科技扶持的先决条件,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2、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3、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4、切实增加科技投入。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市、县(市、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2%。
5、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鼓励发明创造,加大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市财政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市区企业的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
对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当地财政按50%的比例进行补贴。
7、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由当地财政给予诉讼或行政处理费用补助。
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经营、销售假冒、冒充专利产品或非法使用他人获授权专利的企业或个人,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工商、质监和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8、进一步完善“双创”政策,继续加大对新产品产业化、企业做大做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发机构建设、创业置业、企业品牌创建的扶持力度。
二、强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9、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予以扣除。
10、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学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经确认的省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在销售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国税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12、经确认的省外商研发机构,具备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并享受出口产品退税及其他相应优惠政策。
13、省外商研发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将从研发机构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增加研发机构的注册资本,或投资创办其它外商研发机构,享受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4、鼓励科技型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对符合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申请补助。
15、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以及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三、 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16、建立推进产学研结合的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向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
对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国内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落户我市的重大合作项目、市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建的产学研联合体,市相关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扶持。
17、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整合现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
18、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中介机构,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认真落实鼓励自主创新的金融优惠政策
19、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对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在申请贷款时金融部门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照顾。
20、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21、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加投资能力。允许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按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按国家规定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22、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五、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23、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的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24、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本市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本地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
25、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定价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26、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设立引进国(境)外智力专项经费,凡聘请国(境)外专家来扬短期(一个月以内)技术指导,按国家、省要求给予配套。
27、对引进的高层次、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28、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9、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进一步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的要求,允许破格或越级上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上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30、加强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支持企业为本地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31、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增加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提高市科技进步奖标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提高到2万元、1万元和5000元。增设市科技进步特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2项,每项奖励10万元。
32、本文件规定的政策自2006年11月17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