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州市“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政策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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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11-14 1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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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双创”),贯彻落实“双创”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的意见》(扬发〖2004〗38号)第三条规定,特制定本政策实施办法。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投资可享受抵免税优惠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2000]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列支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赢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及以上的,可由企业申报纳税时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从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自行扣除。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 1、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4、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有权部门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奖励条件 (1)纳税关系在扬州市的地方工业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两年内无违法和其它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3)企业年度开票销售额在8亿元(含)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在3000万元(含)以上。 2、奖励标准 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单个纳税主体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其中,所得税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50%;增值税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奖励50%。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3、需提供的资料 (1)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申请奖励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实际入库税金和本年度开票销售额的证明。 五、鼓励新产品产业化 1、奖励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属扬州市首次研制并投产。 (2)产品已获得专利授权或已评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 (3)该产品当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 (1)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上、新增税收3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5-30万元。 (2)销售收入1亿元(含)-2亿元、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20-25万元。 (3)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新增税收15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5万元。 (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专利授权证书、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批准文件或证书。 (2)新产品查新报告。 (3)中介机构出具的该新产品销售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该新产品入库税金证明。 六、鼓励企业建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1、奖励条件 年度内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中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省相关部门批准认定的文件。 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一)列入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配套贴息 1、贴息标准 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套贴息比例。 2、需提供的资料 国家和省各类工业科技计划和技改项目计划贴息批文。 (二)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技术先进,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经过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在申请当年竣工投产。 (4)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3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三)围绕主业、实施上下游配套、延伸产业链的技改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1、贴息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的自我配套率达到50%以上(含)。 (2)项目经过核准或备案,其中设备和技术的投资在1500万元(含)以上。 (3)项目未享受过国家或省贴息。 2、贴息标准 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30%,对项目中用于设备和技术的投资金额按超额累进法进行贴息,其中1500-3000万元(含)按50%贴息,3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0%贴息,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30%贴息。 3、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2)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和技术清单,以及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和项目产品自我配套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总结材料。 八、对博士后奖励 1、奖励条件 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已按合同完成成果研发、成果已应用于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奖励标准 (1)研发成果已完成,奖励5万元。 (2)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奖励8万元。 (3)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投产,奖励10万元。 3、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设站(中心)批复。 (2)企业与博士后签订的合同。 (3)研发成果生产应用情况。 九、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购置物业、汽车进行补助 1、补助条件 (1)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 (2)申请人以本人名义新购置了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 2、补助标准 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30%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从2004年1月1日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市(县)地方留成额,每年的节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购置物业或汽车的补助,但时间不超过三年。 3、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购置物业的产权证明或汽车的行驶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交纳的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税证明及复印件。 十、鼓励企业创品牌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和省名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产品,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奖励标准 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名牌、省著名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需提供的资料 (1)国家或省质监、工商部门的批准文件。 (2)名牌、商标证书。 十一、鼓励专利申请 对于符合《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具体标准及申报资料按《扬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二、申请办理程序 1、属于落实国家和省已有政策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2、属于我市新设的鼓励政策、由市级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每年5月份和11月份,市“双创”办集中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市“双创”办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凡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同资料已经齐全。 (3)市“双创”办根据经审查后的申请资料,对各项奖励、贴息、补助的资金进行审核。 (4)每年6月、12月,市“双创”办公示有关项目的初审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7天。 (5)对于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市双创办负责进一步核实,报分管市长审批。 (6)每年7月和次年1月,市“双创”办将最终审查结果通知所有申请人。对符合鼓励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领取奖励、贴息、补助手续。 3、对于符合“双创”鼓励政策、由各县(市、区)财政支付的奖励、贴息、补助项目的申请办理程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另行制定。 十三、罚则 1、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申请人,市“双创”办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贴息、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贴息、补助的资格。 2、对于工作人员收受申请人好处,与申请人串通骗取奖励、贴息、补助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本市各类地方工业企业,自2004年度起实行。 2、本办法由市“双创”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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