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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二、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
2、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苏政发(2005)38号]
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和备案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5)117号]
三、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核准、备案
(一)项目核准、备案条件:依据《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实行备案。
(二)项目核准
1、程序:受理--审核—按《目录》规定进行核准(权限外报市)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3、申报材料:
(1) 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法应当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法应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还应当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
批意见;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城市规划意见、用地预审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根据需要,项目核准机关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以便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三)项目备案
1、程序:受理—审核—出具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2、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3、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