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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条件
发布时间: 2007-11-14 16:35:00    信息员: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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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产品

1 、江苏名牌产品必须具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商标,具有两年以上稳定生产的历史。
2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 ISO9000 系列认证或相关认证。
3 、江苏名牌产品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4 、江苏名牌产品必须达到规模经济要求,消费类产品年销售额在 10000 万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 20000 万元以上(对于市场占有率在全国首位的产品、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传统特色产品可适当放宽)。
5 、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质量、环保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6 、江苏名牌产品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国内外用户、消费者满意。其国内市场占有率和技术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属于排头兵。
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江苏名牌产品:
( 1 )、近两年企业平均销售增长速度低于江苏省平均经济发展速度。
( 2 )、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连续三年国内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
( 3 )、近两年内出现过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 4 )、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经核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 5 )、近两年内发生过严重商标侵权行为的。
8 、油脂、面粉类按工业产品申报评审,其中:油类加工销售 10 万吨以上,面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含量必须低于 60 ( mg/kg ) ppm 。

二、农副产品

1 、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2 、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3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括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技术等)以及产品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4 、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产业化经营,产品按标准组织生产,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5 、产品质量稳定,近两年产品在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均为合格;
6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7 、符合下列条件的将不受上述第 4 条限制,并予以优先考虑:
A 、已获得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的;
B 、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
C 、属传统的地方名特优产品的;

(一)粮食类产品申报条件:
1 、申报名牌产品粮食类产品必须符合江苏名牌农产品申报条件。
2 、粮食类产品必须具备环境优良、可以界定的原料生产基地,进购原料必须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检测体系。
3 、具备先进的加工工艺、设备、设施。
4 、大米加工销售 3 万吨以上。
5 、具有本年度内的,由省级质检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其检测结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6 、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居前列。


(二)园艺类产品申报条件:
1 、申报名牌产品园艺类(花卉、茶叶、果品、蔬菜)产品必须符合江苏名牌农产品申报条件。
2 、园产类产品必须具备优良生产环境和可以界定的原料生产基础。
3 、必须符合标准化生产规程,加工工艺设施先进。
4 、具有本年度内的,由省级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其检测结果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各项指标均应高于上述标准,两年内未曾有过农残、卫生指标省级检验超标记录;
5 、茶叶类产品在近两年内曾获得过 " 陆羽杯 " 奖的属优先优选范围,其产品产量必须达 3000kg 以上。果品产量 5 千吨以上。蔬菜产量 1 万吨以上。
6 、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居前列。


(三)畜产品申报条件
1 、申报名牌产品畜产品(肉、蛋、奶)必须符合江苏名牌农产品申报条件;
2 、畜产品必须具备稳定的原料基地,选用原料必须具备可靠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完整的检疫报告。
3 、原料生产过程必须符合标准化规程,屠宰、运输、库存、加工设施先进,无污染,检验检疫合格。
4 、畜产品年销售 5000 万元以上。
5 、具备本年度内省级法定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报告,两年内未曾有过卫生指标、产品质量检验的不合格记录。原料基地使用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两年内未曾有过省级检验的不合格记录。
6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在省内居同类产品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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