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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扬州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预备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5-23 10:22: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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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扬发改规划发[2008]40

 

 

 

 


关于开展扬州市“十一五”规划

中期评估工作的预备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委: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为保证规划的全面实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将组织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对我市加快实现“十一五”规划,2010年全市总体上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中期评估,有利于查找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划内容进行及时修订,适时调整政策措施,促进“十一五”规划的落实;有利于改变规划工作中出现的“重编制、轻实施、缺评估”的问题,转变规划编制理念,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划体制,为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我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范围:扬州市和各县(市)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市政府审批的44个专项规划。

1、市和各县(市)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2)《纲要》提出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3)完成《纲要》提出的任务采取的政策和改革措施;(4)完成各项任务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5)提出规划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政策建议。

 2、市政府去年下发了 “关于落实《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扬府发[2007]35号),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工要求,有专项规划的结合专项规划的内容,没有专项规划的根据分工内容,参照《纲要》评估内容进行评估。

 三、“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经贸委、农林局、农开局、农机局、外经贸局、工商局、人行、旅游局、商贸局、建设局、房产局、粮食局、环保局、水利局、交通局、供电公司、信息办、科技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体育局、广播电视局、档案局、消防支队、安监局、药监局、气象局、地震局、人防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委、残联、妇联、团委、人事局(以上单位有专项规划)及供销社、民政局、城管局、国资委、教工委、国土局、物价局、地税局、公安局、司法局、文明办、监察局、综治办、信访局。

请以上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委充分认识中期评估的意义,开始准备评估工作,具体工作步骤、技术路线和时间安排将另行通知。为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发改委于3月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报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87863522

  传真:87863523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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