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近日出台了《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决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贴息。
贴息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并在县(市、区)委农工办备案,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组织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办公场所,有生产基地,独立核算,盈余返还,成员不低于300人、贷款规模50万元以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申请贷款贴息。贴息范围包括符合贴息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季节性的农产品收购贷款;优势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等项目建设贷款;新兴农产品的开发、经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推广贷款;粮食、畜牧、蔬菜、干鲜水果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等贷款,可以申请财政贴息。市财政年贴息率为2%,贴息期限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每个合作经济组织年贴息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资信度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连续享受财政贴息扶持,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