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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的解答
发布时间: 2007-11-20 10:24: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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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类别

  该政策属技术类政策,旨在针对特定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以及处置作出技术性要求。技术既是与狭义产业政策并行,本质上又是广义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长远看,技术政策会发挥越来越大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也将是国家行使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二、政策定位

  《技术政策》第一条指出,该政策是推动我国对汽车产品报废回收制度建立的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导汽车生产和销售及相关企业启动、开展并推动汽车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报废、回收、再利用等工作。为此,国家还将适时建立《技术政策》中提出的有关制度,并在2010年之前陆续颁布实施。

  三、政策适用

  从产品界定来看,《技术政策》第二、三条明确,本政策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从责任主体来看,《技术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注册的新车型的设计、生产以及在用汽车的维修、保养、报废拆解和再利用等环节。这意味着,从事前述业务的企业有义务执行该《技术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政策目标

  《技术政策》第十条明确,汽车产业链各环节要加强开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实施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力争在2017年左右使在我国生产、销售的汽车整车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

  前述目标分为三个阶段,目标值逐期提高(参见附表)。

  第一阶段:2010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75%;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价铬。其中,自2008年起,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要开始进行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的登记备案工作,为实施阶段性目标作准备。

  第二阶段:2012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0%。

  第三阶段目标:2017年起,所有国产及进口汽车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95%左右,其中材料的再利用率不低于85%。

  五、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汽车生产者责任。《技术政策》第七条明确,在汽车生产、使用、报废回收等环节建立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完善的管理体系。第八条还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将适时制定、修订配套政策、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汽车产业根据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规划,促进材料的高效利用,降低能耗。第十五条则明确,2010年起,我国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总代理商要负责回收处理其销售的汽车产品及其包装物品,也可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负责回收处理。

  二是完善回收利用的社会基础。《技术政策》第八条明确,建立报废汽车材料、物质的分类收集和分选系统,促进汽车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降低直至消除废物的危害性,不断完善再生资源的回收、加工、利用体系。2012年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回收利用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第十五条明确,在我国销售的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时,需充分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可拆和易拆解性,遵循易于分捡不同种类材料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有利于产品废弃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提高设计制造技术水平。第十二条要求,尽量采用小型或轻质、可再生零部件或材料,最大限度地选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并不断减少所用材料的种类。禁用散发有毒物质和破坏环境的材料,减少并最终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环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等重金属,并实行定期复核和标志、编码制度。

  三是实行鼓励回收利用的政策。《技术政策》第二十条指出,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合格的拆卸零部件重新进入流通,作为维修零部件装车使用;对报废汽车零部件及维修更换的旧零部件,鼓励有技术、设备、检测条件的企业进行再制造,作为维修备件用于汽车修理;对已不具备原设计性能,又无再制造价值的拆解及报废零部件,应分别交给相应的材料再生处理企业进行再生利用。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还明确了废旧汽车及其零部件进口限制条件。除允许进口车用发电机、起动机及微电机进行再制造用于汽车维修外,不得进口废旧汽车零部件直接或经过再制造用于汽车组装生产或维修。在不违反相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材料生产企业可按规定进口报废汽车(已经成为切屑)及其零部件作为生产原料,但禁止以此装车及进入流通环节。禁止进口加工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或成本高,以及有毒、损害环境的汽车材料。在发展资源再生产业的国际贸易中,严格控制汽车废物和其他废物进口。

  四是严格准入管理。《技术政策》第九条提出,国家对从事报废汽车处理业务的企业实行核准管理制度。从事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报废汽车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报废汽车收集、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第三十、三十一条相应明确了企业准入的要求和条件。

  附录: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国家标准

  1.M类机动车是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千克的载客车辆,M3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千克的载客车辆。

    2.N类机动车是指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载货车辆,N2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但不超过12000千克的载货车辆,N3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千克的载货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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