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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项目定位
“电动微型运输车”,属于“电动汽车”,应当符合电动汽车研发、制造、销售、回收利用等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项目性质为“新建”,适用“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有关政策条款。
二、关于投资管理
1.批准方式。按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属于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改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
2.投资门槛。按8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
3.外资政策。利用国外资金的汽车生产投资项目不允许外商独资。按8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4.政策动向。国家发改委4月初在杭州召开了“汽车工业十一五结构调整座谈会”。按照国务院最近发布的11号文件,“……汽车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国家将“严格控制新上整车项目,适当提高投资准入条件”。
5.核准程序。核准前,业主须按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如为内资投资项目,应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执行;如属外商投资项目,则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执行。同时,均应同步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上述申请材料应由项目申请人经所在地发改委逐级申报(作为新建企业需申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关于《公告》事项
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国家实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其方式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纳入公告的企业有资格生产和销售公告内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
“电动汽车”项目经依法核准后,方可依此办理企业设立、向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申办《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手续。
前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均已在门户网站公布全文,可查阅。如有其他事项,也可向所在地发改委、汽车行业管理、公安交通车辆管理、标准管理等部门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