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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是全国摩托车制造大省之一。现就摩托车产业发展政策作相关解答如下。
一、关于摩托车产业政策体系
从摩托车行业市场准入角度来看,截止目前,主要有以下五份规范性文件(依发布时间排列):
一是原国家经贸委2002年11月以第43号令颁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原国家经贸委2002年12月以2002年第110号公告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撤销、职能划转后组建)2004年5月以第8号令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为配套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于2004年6月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文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于2005年9月以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文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关于摩托车产业政策调整的背景和主要宗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近发布的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通知,确实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为新政。实际上,该《通知》是在原有《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汽车发展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既有前后之间的相互联系,也有细化、可操作性的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这份《通知》是有背景的。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摩托车行业已经发生较大变化,表现为企业重组联合的步伐加快,行业结构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企业的质量、品牌意识普遍增强,行业集中度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在摩托车行业发展进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和引导。这份《通知》,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和竞争行为。
三、关于最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产业(2005)2000号《通知》来看,政策导向是鲜明的,可操作性是较高的,在适应摩托车行业发展规律方面也是留有空间和余地的。
一是明确了鼓励兼并重组的政策导向。《通知》规定,“鼓励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的摩托车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还规定重组后被重组方成为重组方的下属子公司时,重组方应当控股50%以上,并且该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高于2000万元。
二是细化了新建企业的准入条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四十七条曾对新建摩托车及其发动车生产企业作出“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在此基础上,《通知》又作了进一步细化。(1)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摩托车企业,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00万元;(2)集团公司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摩托车子公司,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得少于8000万元;(3)集团公司建立非独立法人摩托车分公司,项目总投资不得少于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得少于1000万元(工装设备等不少于500万元);(4)新建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集团公司,前三年摩托车产销量累计应达到90万辆以上。
三是特别规定了特殊事项的处置方式。对于《公告》目录内企业之间拟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的,政策上允许,但双方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申请和委托加工协议,并同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公告》目录内企业之间拟转让商标的,政策上也允许,但转让方转出商标的产品将在《公告》中取消,而受让方需按新产品申报(经考核后纳入《公告》)。
四、关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四十一条规定,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的项目实行备案制。与该规定相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00号《通知》中也进一步重申,“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办法和要求,可参阅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110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
特别提示:本问答中所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可通过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门户网站查阅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