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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核准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 2007-11-20 10:21: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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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外资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4年发布了《外资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2号令),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这一规定明确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并实施的外商投资项目(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规定的程序,先核准项目,后办理公司设立手续);二是外资对我国境内企业实施的并购项目;三是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在完成首期或原有项目之后,以增资方式实施的项目(注:按第22号令,先核准增资项目,后办理公司增资变更手续)。

  二、关于《外资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总投资(包括增资额)”的内涵

  《外资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颁布之后不久,曾有外商投资企业对此表示疑惑。2004年9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外资[2004]1673号),明确“增资项目的限额划分以新增投资额为准”。

  这就意味着,(1)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的增资项目,视为一个项目,其“总投资”是指增资项目的总投资,不包含实施增资项目之前已经批准并完成的总投资。(2)增资项目作为一个项目,其核准权限按照《外资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如果增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并且其总投资低于1亿美元,省发展改革委拥有核准权。

  三、关于增资次数和时限

     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其发展通常都经历由小到大的过程。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目前,无论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还是《外资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均未对增资次数和时间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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