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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限额以下(地方)企业债券审核
发布时间: 2007-10-17 15:53: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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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基本建设项目)

1、依    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2、行政许可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前置条件)

1)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报告;

2)发债项目的《项目核准决定书》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文件复印件;

3)发债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债申请人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报表附注说明的报告;

5)江苏省地方企业债券发行额度申报总表;

6)江苏省地方债券发行额度申报表;

7)发债申请人申报当年及后三年的损益预测表;

8)发债申请人申报当年及后三年的现金流量预测表;

9)发债申请人近三年无违纪违规行为记录的法律证明;

10)上级企业债券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上述申报材料用A4纸印刷、装订成册,一式6份。

    办事程序:咨询----受理----组织上报审核

    咨询----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要件的咨询和审查;

    组织上报审核----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将申报材料传递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并草拟上报审核文书,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后组织上报。

    转下达审核意见----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上级批文草拟转下达审核意见,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

   承诺上报时限:协助项目单位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尽快审核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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