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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出具开展前期工作意见的项目
发布时间: 2007-10-17 15:51: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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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提交材料(前置条件):

1)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部门意向定点意见

3)企业《营业执照》

4)土地证明(用地合同或土地证)

5)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受理----审核----下达开展前期工作通知书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审核----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通过扬州政务网将内部流传单发送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包括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及产业结构布局审查等),相关业务处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服务处,如逾期无反馈意见视同认可。

    下达开展前期工作通知书----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根据受理、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同时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留存。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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