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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备案类项目
发布时间: 2007-10-17 15:50:00    作者:   本文被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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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内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6)国家发改委40号令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7)《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4]265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

9)《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10)《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11)《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1197号)

12)《省发改委关于加强管理做好工业固定资产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783号)

13)《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2006年本)》(苏国土资发[2007]20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

15)关于发布实施《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0号)

16)扬发改投资发[2006]446号关于转发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7)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提交材料:

1、申请项目备案报告;(一份)

2、填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挡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项目进园区认定书或行业主观部门意见;

5、提供投资人组成及出资额;

6、提供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数额及比例;

7、项目投资慨算表;

8、企业最新财务报表与银行对帐单;

9、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10、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1、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序:受理----审核----备案----检查、监督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产业政策初审、准入条件初审、前置条件审查、牵头组织现场查勘、协调等)。

    审核----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通过扬州政务网将内部流传单发送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包括产业政策复审、准入条件复审、专项规划及产业结构布局审查等),相关业务处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服务处,如逾期无反馈意见视同认可。

    备案----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根据受理、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由行政服务办事处行使发改委(2)号印章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同时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留存。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检查、监督

    根据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文件精神,我委将对备案项目的建设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开工、竣工及实施进度进行建档管理。凡属上报市发改委备案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发改委与园区应按期反馈项目实施情况。我委根据项目进度适时会同国土、环保、规划、建设、安监、资源利用等部门,依法对项目备案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改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对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名称、主要产品或服务、设计生产或服务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及设备、建设地址、资源利用、项目资本金发生变化或者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20%的,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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