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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1、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4)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5)《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6)关于发布实施《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2006年本)》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8)《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9)关于转发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发改投资发[2006]446号)
(10)《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
(11)《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
(12)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提交材料(前置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项目)
(3)项目建议书
(4)规划主管部门意见(规划意向性红线)
(5)国土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土地预审文件)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 序:受理----审核----项目建议书批复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产业政策初审、准入条件初审、前置条件审查、牵头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论证会、听证会、公示、协调等);
审核----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通过扬州政务网将内部流传单发送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包括产业政策复审、准入条件复审、专项规划及产业结构布局审查等),相关业务处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服务处,如逾期无反馈意见视同认可。
项目建议书批复----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根据受理、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草拟批文,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同时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留存。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2、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4)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5)《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6)关于发布实施《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2006年本)》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8)《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9)关于转发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发改投资发[2006]446号)
(10)《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
(11)《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
(12)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提交材料(前置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3)发改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
(4)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5)规划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总图或规委会意见
(6)国土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 序:受理----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前置条件审查、牵头组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公示、协调等);
审核----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通过扬州政务网将内部流传单发送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具体要求),相关业务处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服务处,如逾期无反馈意见视同认可。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根据受理、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草拟批文,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同时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留存。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可研报告论证时间)
3、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4)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5)《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6)关于发布实施《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2006年本)》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8)《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9)关于转发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发改投资发[2006]446号)
(10)《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
(11)《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
(12)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提交材料(前置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3)发改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评审)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 序:受理----审核----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前置条件审查、牵头组织专家评审会、听证会、公示、协调等);
审核----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通过扬州政务网将内部流传单发送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专家评审会、听证会、公示等具体要求),相关业务处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服务处,如逾期无反馈意见视同认可。
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根据受理、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草拟批文,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同时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留存。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初步设计<概算>专家评审时间)
4、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审批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4)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5)《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6)关于发布实施《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2006年本)》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8)《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9)关于转发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发改投资发[2006]446号)
(10)《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
(11)《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
(12)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提交材料(前置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发改委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3)资金来源证明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 序:受理----年度建设计划批复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前置条件审查、协调等);
年度建设计划批复----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根据受理情况草拟批文,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同时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留存。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二、企业备案类项目
权限内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6)国家发改委40号令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7)《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04]265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
(9)《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10)《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11)《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1197号)
(12)《省发改委关于加强管理做好工业固定资产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783号)
(13)《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2006年本)》(苏国土资发[2007]20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
(15)关于发布实施《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20号)
(16)扬发改投资发[2006]446号关于转发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7)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提交材料:
1、申请项目备案报告;(一份)
2、填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挡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项目进园区认定书或行业主观部门意见;
5、提供投资人组成及出资额;
6、提供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数额及比例;
7、项目投资慨算表;
8、企业最新财务报表与银行对帐单;
9、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10、国产设备与进口设备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1、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程 序:受理----审核----备案----检查、监督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产业政策初审、准入条件初审、前置条件审查、牵头组织现场查勘、协调等)。
审核----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通过扬州政务网将内部流传单发送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包括产业政策复审、准入条件复审、专项规划及产业结构布局审查等),相关业务处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服务处,如逾期无反馈意见视同认可。
备案----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根据受理、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由行政服务办事处行使发改委(2)号印章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同时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留存。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检查、监督:
根据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文件精神,我委将对备案项目的建设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开工、竣工及实施进度进行建档管理。凡属上报市发改委备案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发改委与园区应按期反馈项目实施情况。我委根据项目进度适时会同国土、环保、规划、建设、安监、资源利用等部门,依法对项目备案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改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对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名称、主要产品或服务、设计生产或服务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及设备、建设地址、资源利用、项目资本金发生变化或者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20%的,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项目。
三、需出具开展前期工作意见的项目
依 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提交材料(前置条件):
(1)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部门意向定点意见
(3)企业《营业执照》
(4)土地证明(用地合同或土地证)
(5)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程 序:受理----审核----下达开展前期工作通知书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审核----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通过扬州政务网将内部流传单发送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包括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及产业结构布局审查等),相关业务处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服务处,如逾期无反馈意见视同认可。
下达开展前期工作通知书----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根据受理、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同时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留存。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企业核准类项目
1、权限内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6)国家发改委40号令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7)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
(8)《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9)《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10)《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1197号)
(11)《省发改委关于加强管理做好工业固定资产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783号)
(12)《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2006年本)》(苏国土资发[2007]20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
(14)扬发改投资发[2006]446号关于转发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5)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提交材料(前置条件):
(1)申请项目核准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3)规划部门盖章确认的总图和规委会意见
(4)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证或用地合同、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 序:受理----审核----核准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产业政策初审、准入条件初审、前置条件审查、牵头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论证会、听证会、公示、协调等);
审核----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通过扬州政务网将内部流传单发送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包括产业政策复审、准入条件复审、专项规划及产业结构布局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相关业务处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服务处,如逾期无反馈意见视同认可;
核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根据受理、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草拟核准通知书,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同时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留存。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2、权限内内、外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6)国家发改委40号令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7)《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5]38号)
(8)《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9)《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2006年本)》(苏国土资发[2007]20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
(11)《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12) 转发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建房[2006]370号)
(13)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发[2005]55号)
(14)扬发改投资发[2006]446号关于转发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5)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提交材料(前置条件):
(1)申请项目核准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或初步设计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5)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证或用地合同
(6)规划部门盖章确认的总图和规委会意见
(7)、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8)地震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9)人防办出具的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意见
(10)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的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 序:受理----审核-----核准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前置条件审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评审会<指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项目>、协调等);
审核----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通过扬州政务网将内部流传单发送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对大的市场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场定位及布局规划的审查等),相关业务处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服务处,如逾期无反馈意见视同认可。
核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根据受理及专家评审意见、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草拟核准通知书,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同时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留存。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3、权限外内资企业投资项目上报核准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国发[2004]20号)
(3)《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4)《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
(6)国家发改委40号令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7)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
(8)省政府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
(9)《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10)《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能源消耗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1197号)
(11)《省发改委关于加强管理做好工业固定资产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6]783号)
(12)《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2006年本)》(苏国土资发[2007]20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
(14)扬发改投资发[2006]446号关于转发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5)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提交材料(前置条件):
(1)申请项目核准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意向性红线或盖章确认的总图
(4)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证或用地合同、用地预审意见
(5)资金来源有效证明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 序:受理----组织上报核准-----转下达核准通知书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产业政策初审、准入条件初审、前置条件审查、协调等);
组织上报核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将申报材料传递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包括产业政策复审、准入条件复审、专项规划及产业结构布局审查等)并草拟上报核准文书,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后组织上报。
转下达核准通知书----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上级批文草拟转下达核准通知书,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
承诺时限:协助项目单位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尽快核准和转下达
4、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000-5000万美元以下项目)
依 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4号令)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
(5)《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088号)
(6)《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外经贸资[2006]697号)
(7)关于转发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扬发改投资发[2006]446号)
提交材料(前置条件):
(1)申请项目核准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①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②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③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④环境影响评价⑤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⑥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价意见;
(7)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8)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 序:受理----审核----核准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产业政策初审、准入条件初审、前置条件审查、牵头组织现场查勘、专家评审论证会、听证会、公示、协调等);
审核----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通过扬州政务网将内部流传单发送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包括产业政策复审、准入条件复审、专项规划及产业结构布局审查、专家评审论证会、听证会、公示等),相关业务处室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行政服务处,如逾期无反馈意见视同认可。
核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根据受理、相关业务处室审核意见草拟核准通知书,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同时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留存。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权限外外资投资项目上报核准
其中:
(1)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额,下同>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下项目;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报省发改委核准。
(2)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报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3)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限制类总投资1亿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依 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4号令)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
提交材料(前置条件):
(1)申请项目核准报告
(2)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①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②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③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④环境影响评价⑤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⑥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
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6)环境部门出具的环评价意见;
(7)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8)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程 序:受理----组织上报核准----转下达核准通知书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产业政策初审、准入条件初审、前置条件审查、协调等);
组织上报核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将申报材料传递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包括产业政策复审、准入条件、前置条件复审、专项规划及产业结构布局审查等)并草拟上报核准文书,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后组织逐级上报。
转下达核准通知书----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上级批文草拟转下达核准通知书,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6、权限外成品油经营资格上报核准
依 据: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经贸商改[2005]219号)
核准条件: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2)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4)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5)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6)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应提交如下材料(前置条件):
(1)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等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2)申请变更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申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材料:商务部同意立项批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环保审批决定、现场勘察表、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程 序:受理----组织上报核准----转下达核准通知书
受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产业政策初审、准入条件初审、前置条件审查、协调等);
组织上报核准----由行政服务办事处(大厅)将申报材料传递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技术审核(包括产业政策复审、准入条件复审、专项规划及产业结构布局审查等)并草拟上报核准文书,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上报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再由省经贸委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转下达核准通知书----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上级批文草拟转下达核准通知书,呈交该业务分管主任签发,并在窗口交付申请人。
(二)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油库建设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要求;
(2)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3) 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4)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5)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6)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应提交如下材料(前置条件):
(1)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成品油仓储企业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2)申请迁址建设,除提交新建成品油仓储企业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仓储网点搬迁的正式文件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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